第一条 “一次性告知”是指到省粮食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,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。
第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:
l、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或有关行政许可的,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;
2、申请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;
3、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,应当场指导、帮助更正;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规定的,应当场或5日内,采取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内容。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的,要说明理由和何时、何种方式办理;
4、对暂不予办理的,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;
5、受理或不予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的,应出具加盖行政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;
6、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。
第三条 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,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。
第四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,并受到投诉的有关人员,一经查实,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。
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